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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: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

2021-05-22 10:09:01

物业公司: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



    一,法律性质不同。


  财产管理是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准物权(即区分所有权下的成员权),是业主购买了不动产后的法定权利,是业主对某一地区共有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自治权利,不动产的存在使其存在,并因不动产的灭失、买卖、赠送而消失;财产管理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(物业管理企业)与业主或业主大会合意而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,该合同根据合同生效而取得,随着合同的到期而消失。


  二,权利主体不同。


  新法规定,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所有权利都属于业主,即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及其组成的业主大会,业主在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时,处于被管理、被监督的地位;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,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。


  三,不同的参与主体。


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开发商、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、业主、房屋认购人、租户、居委会等单位和个人,如有聘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企业的,两者均为参与主体。但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员工,如果存在单项业务外包,那么专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就属于这一类。


  四,含义不同。


 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,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,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并维护有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。


  由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,充分落实“一切权力归业主”,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。角色明确了,权利义务也就更加明确了,有利于避免因角色不清而引发的各种矛盾,以前那种随心所欲的错误观念也将得到纠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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